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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引用本文:许崇德.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5).
作者姓名:许崇德
摘    要: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特别的地方行政区域,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澳门特区实行与内地完全不同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与立法既相配合又相制约”的“行政长官负责制”的政治体制。澳门特区享有立法权,基本法是其最高法,制定的法律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还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有全面性和最高的权威性。特区法院的解释权属于第二层次。至于对监督基本法实施的司法审查问题,人大常委会如认为特区立法会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的法律发回。

关 键 词:澳门特别行政区  法律地位  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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