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下东道国监管权的改革——基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分析 |
| |
引用本文: | 钱嘉宁,黄世席.国际投资法下东道国监管权的改革——基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分析[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20(4):128-139. |
| |
作者姓名: | 钱嘉宁 黄世席 |
| |
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青岛,266237;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青岛,266237 |
| |
基金项目: | 司法部科研项目资助“ISDS机制的发展趋势及中国研究”(16SFB2049),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大研究项目资助“全球经济治理背景下国际投资规则的法治化革新与中国方案”(17RWZD19) |
| |
摘 要: | 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可持续发展改革的核心要素是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平衡,强调保护和鼓励投资的目标不应影响东道国公共利益的监管权。近年来,东道国监管权通过限缩投资及投资者定义、细化间接征收标准、引入禁止性履行要求的例外情形与矫正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ISDS)机制等在国际投资协定(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ⅡAs)和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得到全面发展。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友好型改革,最有效的途径是单列监管权条款并引入比例原则确保监管权的有序实施。对中国而言,在结合本国需要修订相关条款的同时,应积极参与ⅡAs的可持续发展改革和增强国际话语权。
|
关 键 词: | 东道国监管权 可持续发展原则 利益平衡 公共利益例外 ⅡAs改革 |
收稿时间: | 2018/3/6 0:00:00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 点击此处可从《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