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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作者姓名:刘为民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    要:商事主体发展到今天,其内容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形式上的主体,到实质上的法律主体,现代商事主体已经具有了独立的法律人格。现代商事主体的独立性是以现代商法的基本规则为基础的,传统民法理念已经无法适应和解释商事主体的这种变化了。公司是现代商事主体的典型代表,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标志着商事主体从传统民事主体的体系中分离出来。现代商法对商事主体的独立性地位,是通过特别的法律控制体现出来的。

关 键 词:企业客体地位主体化  市场经营资格  公司财产权与股权  对商事主体的法律控制
文章编号:1003-3637(2005)04-00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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