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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集体劳动争议行为及其正当性判断标准
引用本文:刘金祥,高建东.论我国集体劳动争议行为及其正当性判断标准[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79-87.
作者姓名:刘金祥  高建东
作者单位: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刘金祥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重大劳资矛盾预警与处置法制机制研究》(12BFX117);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重点项目《我国劳资关系调整模式多元化路径的反思和重构》(12ZS047);上海市法学会一般课题《集体劳动争议行为正当性判断标准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本文通过集体劳动争议行为正当性判断标准的理论探讨,总结我国集体劳动争议行为在正当性判断方面的缺陷,即工会作为争议行为的法定主体与劳动者的自发行动之间的矛盾,非对抗性的法定手段与劳动者自发的破坏行为之间的矛盾;根据我国的法律环境与实践经验,笔者最后提出我国集体劳动争议行为正当性判断在主体、目的、手段、程序等四个方面的一般标准的认定,意在指出符合哪些标准的集体劳动争议行为具有正当性。

关 键 词:集体劳动关系  争议行为  争议权  正当性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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