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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阶级性与人的社会性——兼评法具有社会性
引用本文:魏再龙.论法的阶级性与人的社会性——兼评法具有社会性[J].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86(3).
作者姓名:魏再龙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律系
摘    要:此文先从区分与法有联系的几个概念入手,把生产关系与社会关系、社会与国家、法的阶级性与人的社会性划分开来,然后对法具有社会性的四个论据作了评论。作者认为: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而社会性是人的本质所在,二者不能混为一谈。社会主义法只是实现人类本质属性——社会性的手段,其本身并不具有社会性。作为人类本质属性的社会性,只有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充分实现;而那时以阶级性为本质属性的法也就不存在了。法有无阶级性,是法学界长期争论的问题,报刊上已发表了不少文章。此文的论述与已有文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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