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新耕地占用税标准提高4倍沪京津最高
摘    要:为督促各地落实提高耕地占用税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并于2008年1月开始实施。《通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耕地占用税平均额做出了规定,其中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成为税额较高的地区。2007年底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明确各地要落实耕地保护政策,大幅度提高耕地占用税标准,平均提高幅度约为4倍。

关 键 词:耕地占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前联合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  北京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天津市  保护政策  直辖市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