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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司法监察的发展沿革与成因探讨
引用本文:王晓天,李江发.中国古代司法监察的发展沿革与成因探讨[J].湖南社会科学,2013(1):296-299.
作者姓名:王晓天  李江发
作者单位:1. 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湖南长沙,410003
2.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    要: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国家机器运行的重要依据,因此,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非常注重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在这方面,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作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的职能有二:一是行政监察,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行政过程实施监察;二是司法监察,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司法过程实施监察,举凡诉讼监察、审判监察、狱政监察等等均属于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但是,中国古代国家的情形较为复杂,由于实行专制统治的封建皇帝集国家最高的立法权、最高的行政权、最高的司法权于一身,三位而一体,故导致皇帝之下国家权力的分工呈现出浓烈的东方特色,表现在分工的不彻底及相当程度上的交叉重叠:行政与司法的混杂较为普遍;同时,在司法系统内部,表现为司法审判与司法监察的混杂亦较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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