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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抗诉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引用本文:刘仕才 ,黄胜春.浅议民事抗诉法律关系的特殊性[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2(4).
作者姓名:刘仕才  黄胜春
摘    要:我国新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检察监督法律制度,并把民事抗诉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的唯一方式。按照法理学的一般理论,在法律所及领域,任何法律行为和事件都会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终结;受国家立法拘束的任何主体,都必将系属于一定的法律关系。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可能有错误的民事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必然产生一种监督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为相应法律规范所确认、调整,这就产生了民事抗诉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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