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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违宪审查制的反思
引用本文:王玉明.关于我国违宪审查制的反思[J].学习与探索,1990(3).
作者姓名:王玉明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博士生
摘    要:一、必须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我国宪法产生的特殊性在于:它最早并非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而是作为维护专政制度的工具出现的。清朝末年,在世界民主宪政潮流的冲击下,清政府不得不改变统治方式,派端方、载泽、绍英等五大臣出使欧日考察宪政,以图挽救岌岌可危的专制统治。五大臣回国后,在给皇帝的奏折中说,实行宪政有三大好处,一曰外患可弥,二曰内乱渐轻,三曰皇位永固。清政府在一片混乱和匆忙中组织了一个立宪机关——宪政编查馆,然后由这个宪政编查馆草拟了一个“钦定宪法大纲”,于1908年公布,以9年为预备立宪期限,即在9年后施行,这是一个巩固皇帝无限权力、剥夺人民权利的大纲。如大纲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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