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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缓、无期徒刑减刑后适用假释的考验期
引用本文:卢有学.论死缓、无期徒刑减刑后适用假释的考验期[J].学术论坛,2005(4):103-105.
作者姓名:卢有学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
摘    要:刑法第83条关于假释考验期限的规定,存在着不周延的问题,无法作为对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再适用假释的情况确定考验期的直接依据。根据刑罚的目的和有利于受刑人的原则,10年是假释考验期的上限,在对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再适用假释的情况确定考验期限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十年和剩余刑期中选择一个较短的期限。

关 键 词:死缓  无期徒刑  减刑  假释考验期
文章编号:1004-4434(2005)04-0103-03
修稿时间:2005年1月29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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