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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五代州县内部监察机制研究
引用本文:杜文玉.唐五代州县内部监察机制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13(2):99-108.
作者姓名:杜文玉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唐宋时期职官管理制度研究"
摘    要:唐五代时期对地方官员的监察,除御史台派御史和皇帝临时遣使分巡各地外,各级地方政府内部亦置有专门负责监察的官吏。其中在州级置有录事参军和录事,在县级置有主簿和录事,他们均为负责监察官吏。此外,县尉虽不是专职监察官员,却负有对乡里胥吏的监管之责,从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地方监察体系。

关 键 词:唐五代  州县  监察机制  地方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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