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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弃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弃权条款无效
作者姓名:邓益洲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摘    要:案情简介原告马某于2008年5月12日入职于被告某服装公司,任导购信息员,于2009年8月7日正式离职。2008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书,约定:该合同自2008年5月12日生效,于商场售卖季节结束或所在商场下达的撤店日期为准,马某从事导购信息员工作;第十一条约定: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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