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争议中不需要进行工伤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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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慧.在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争议中不需要进行工伤认定[J].中国劳动,2006(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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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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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临沂师范学院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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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笔者以为,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条例》的立法原意以及最有效地保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合法权益出发,在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争议中,不需要进行工伤认定。首先,如果坚持要求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一旦劳动保障部门以劳动关系不成立为由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则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待遇就无从落实,这就违背了《条例》的立法本意;即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为工伤,而如果该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或法院也有可能会因“劳动关系”不成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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