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制与应变──论我国传统民事诉讼体制的结构性变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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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卫平.转制与应变──论我国传统民事诉讼体制的结构性变革[J].学习与探索,19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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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卫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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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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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传统民事诉讼体制以职权主义为结构特征,其基本致成因素是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当我国的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时,这种传统的民事诉讼体制已不能协同于新的经济体制。因此,必须对其进行结构性变革──建立以当事人主义为特征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整合,也容易与外国民事诉讼制度相对接,从而进一步推动改革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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