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平台:数字经济反垄断法新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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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东,黄尹旭.元平台:数字经济反垄断法新论[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2(2):117-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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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东 黄尹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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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2. 中国人民大学交叉科学研究院;3.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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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在法治轨道上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研究”(21ZDA025)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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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数字基础设施平台垄断威胁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平台封禁成为典型的损害竞争行为。数字基础设施平台作为元平台,不断“以平台衍生平台”,形成层层叠加的数字生态。社交平台作为社会交往中心,将社会关系流量化、商品化,成为典型的元平台。必需设施原则是反垄断法上促进开放的关键,但在工业时代存在理论争议和适用障碍。数据的公共性消弭了必需设施原则既往面临的私有财产公共化危机,数字时代应当将必需设施原则重构为开放平台原则,以控制数据流量能力作为认定要素,以开放为原则,以不开放为例外,通过数据开放、利益共享的共票理论激励主动开放,并完善开放后的衔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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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数字基础设施 数据开放共享 流量垄断 必需设施原则 平台封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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