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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走私罪
作者姓名:何秉松  陈炽基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中国政法大学刑法教研室
摘    要:根据我国《刑法》第116条、《海关法》和《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可以把法人走私罪的概念表述为:法人走私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物品进出国(边)境,逃避海关监管,以及未经海关许可私自出售持准减免税进口而无权出售的货物和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法人走私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法人走私罪的主观要件,对法人主体来说,是法人整体的犯罪故意即法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法人意志支配下,违反海关法规,进行走私活动的整体犯罪故意。对法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说,则是其自身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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