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不必征得子女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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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文成.立遗嘱不必征得子女同意[J].家庭科技,2010(6):4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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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文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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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的子女要求老人立遗嘱必须征得他们的同意。并要求把遗嘱的内容公开。这种做法是与有关法律相悖的。《老年人权利保障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可见,老年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只要遗嘱内容未取消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继承权,所立遗嘱即具备法律效力,将受到法律保护。其次,遗嘱与合同和协议等文书不同,遗嘱是单方的法律行为,遗嘱人立遗嘱不需与任何人协商,也无须征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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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遗嘱 子女 法律效力 老年人 劳动能力 未成年人 法律保护 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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