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立遗嘱不必征得子女同意
引用本文:李文成.立遗嘱不必征得子女同意[J].家庭科技,2010(6):48-48.
作者姓名:李文成
摘    要:有的子女要求老人立遗嘱必须征得他们的同意。并要求把遗嘱的内容公开。这种做法是与有关法律相悖的。《老年人权利保障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可见,老年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只要遗嘱内容未取消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继承权,所立遗嘱即具备法律效力,将受到法律保护。其次,遗嘱与合同和协议等文书不同,遗嘱是单方的法律行为,遗嘱人立遗嘱不需与任何人协商,也无须征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同意。

关 键 词:遗嘱  子女  法律效力  老年人  劳动能力  未成年人  法律保护  财产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