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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之定性:主犯、从犯抑或兼而有之
作者姓名:刘继春
作者单位: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江苏,常州,213004;南京大学,江苏,南京,210008
摘    要:中国刑法学界对教唆犯的定性,主流的观点是按照它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即教唆犯所起的作用如果比实行犯大,教唆犯就作为主犯处罚,反之,就作为从犯处罚。同时,这种观点也被我国的刑法典所采纳。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无论是在我国刑法的历史上,还是在西方的诸多理念中,对教唆犯都是按照主犯来处罚的。而本文的作者也持这样的观点,其理由将在下文中详述。

关 键 词:教唆犯  造意犯  间接教唆  教唆未遂  共犯独立性说
文章编号:1007-9106(2006)03-007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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