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之定性:主犯、从犯抑或兼而有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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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继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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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江苏,常州,213004;南京大学,江苏,南京,21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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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国刑法学界对教唆犯的定性,主流的观点是按照它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即教唆犯所起的作用如果比实行犯大,教唆犯就作为主犯处罚,反之,就作为从犯处罚。同时,这种观点也被我国的刑法典所采纳。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无论是在我国刑法的历史上,还是在西方的诸多理念中,对教唆犯都是按照主犯来处罚的。而本文的作者也持这样的观点,其理由将在下文中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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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教唆犯 造意犯 间接教唆 教唆未遂 共犯独立性说 |
文章编号: | 1007-9106(2006)03-007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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