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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厂长法律地位的再探讨
引用本文:王保树.国营企业厂长法律地位的再探讨[J].东岳论丛,1987(2).
作者姓名:王保树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摘    要:<正> 国营企业厂长(经理,下同)的法律地位,是企业法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试就增强企业活力和国营企业厂长法律地位的关系、厂长法律地位的前提与厂长法律地位的层次等,作一些探讨。(一) 国营企业厂长的法律地位,同企业的其它问题,尤其是同增强企业活力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所谓企业活力,就是企业的生命力,也就是企业能以自己的名义正常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能力,即法律上的企业能力。企业能力是由法律赋予的,主要包括企业民事能力和企业行政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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