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污染环境罪中危险废物的司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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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红霞.论污染环境罪中危险废物的司法认定[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6):3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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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红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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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山西大同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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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项目“碳中和视域下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制度性挑战及对策研究”(2722022EK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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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危险废物作为污染环境罪的规制对象,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中占据重要地位,如何规范、准确认定危险废物,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所确立的危险废物司法认定规则,在实践运行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指导作用,同时囿于其列举式规定的开放性、与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脱节、严惩思维下法官先入为主的认定理念等因素,造成危险废物范畴属性界分模糊、证据名类不一、司法行政化风险等新的适用困境。为此,需要从解释论角度加强危险废物所属范畴的类型化建构,从行刑衔接角度构建统一的证明基准,从导向重塑角度修正危险废物的司法认定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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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污染环境罪 危险废物 范畴属性 证明基准 司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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