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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招危险进行紧急避险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探究
引用本文:董为.对自招危险进行紧急避险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探究[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4):29-31.
作者姓名:董为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
摘    要:司法实践中在对违反刑法的自招危险行为进行规制时,法院是否定了这样一种对白招危险进行的紧急避险的成立。但是,法院对这种紧急避险成立的否认,并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本质以及成立条件。而且,我国刑法中也并没有规定对已违反刑法的自招危险不可以紧急避险。所以,我们在让行为人对违反刑法的白招行为承担责任时,是不应当否定其避险行为成立紧急避险的。但是,如此归责势必与“行为与责任同在”原则相冲突,造成理论上的混乱,导致司法的不公正。

关 键 词:紧急避险  责任  原因申的自由行为  因果关系  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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