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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制形式的选择和评价标准
引用本文:刘荣勤.责任制形式的选择和评价标准[J].东岳论丛,1982(3).
作者姓名:刘荣勤
作者单位:山东社会科学院部门经济研究所
摘    要:<正>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责任制的发展变化过程大体可分三段:先是解放思想、生产责任制的发动、试行阶段,进而是责任制形式百花齐放、大发展阶段,现在已进入总结、完善、稳定阶段。目前,山东农业生产责任制采取的形式,各地市的情况大体可分三类:一类是烟台地区,以专业承包、定额计酬为主体;一类是菏泽、临沂、聊城、德州、惠民五个地区,以“双包”为主体;一类是其他地市,各种责任制形式都占一定比例,但联产到劳、包干到户占的比重较大。从变化趋势上看,是由不联产向联产发展,由联产到组向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发展,又由联产到劳、到户向包干到户上发展。专业承包则相对稳定。三年来,在责任制形式的选择上,既是一个思想不断解放的过程,也是一个实践、比较、选择的过程。正确认识决定责任制形式的客观依据,是贯彻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的前提。其客观依据,我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生产力发展水平,包括集体的经济实力大小,是否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是否形成了专业化分工等;二是各种经营项目的特点;三是干部的管理水平及干群关系的状况。这三个方面中互相制约,在一个单位形成一种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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