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质诘问权与书面证言的使用——以欧洲人权法院相关判决为中心的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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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颜飞.论对质诘问权与书面证言的使用——以欧洲人权法院相关判决为中心的考察[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9,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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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颜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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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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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书面证言不受任何限制地被普遍使用,是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之中长期存在的交出问题,既阻碍了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也侵犯了被告人的对质诘问权.欧洲人权法院依据<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对质诘问权"条款,通过相关判决确立了较为完善的书面证言使用规范.在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进行再修改之时,应确立对质诘问权,并制定书面证言的有限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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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对质诘问权 书面证言 欧洲人权法院 |
On the Confrontation Right and the Use of Written Testimony in the View of ECHR's Judge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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