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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中的刑讯逼供的证明机制
引用本文:张剑秋,韩阳,谭琦.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中的刑讯逼供的证明机制[J].学术交流,2007(3):41-44.
作者姓名:张剑秋  韩阳  谭琦
作者单位:1. 牡丹江师范学院,研究生处,黑龙江,牡丹江,157000
2.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北京,100000
3. 牡丹江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黑龙江,牡丹江,157000
摘    要:在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机制中,对刑讯逼供的证明机制的规定是极其重要的一个部分。对刑讯逼供存在与否的证明属于程序性事项的证明,涉及到一般的证明标准和程序性裁判中的证明机制问题。刑讯逼供的事实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使对这种事实的证明在实践中很难完成,因此应当明确:刑事实体法追诉中的刑讯逼供证明的证明责任由新的公诉机关承担,证明标准也应与普通案件中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同时,法官不应承担证明责任。

关 键 词:被追诉人的权利  程序性事实  证明责任
文章编号:1000-8284(2007)03-0041-04
修稿时间:2006年10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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