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思表示中效果意思缺失之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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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福州大学阳光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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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缺失效果意思者和效果意思存在瑕疵者一样,皆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成立,但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这种观点实际上混淆了效果意思缺失与效果意思存在瑕疵的内涵。实际上,效果意思缺失与效果意思存在瑕疵不一样,前者是指意思表示缺少了法效意思,从而导致意思表示不成立;后者是指效果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效果意思不自由,显然此时的效果意思并不缺失,而只是存在瑕疵而已,从而导致意思表示之效力有瑕疵。故意思表示中效果意思缺失之内涵应该仅限于效果意思不存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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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意思表示 效果意思缺失 效果意思存在瑕疵 |
On Defining the Effect Meaning Deficiency of Declaration of the Int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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