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公益诉讼的当事人研究──从“公”益、“共”益及“第三种利益”说开来
引用本文:许尚豪.公益诉讼的当事人研究──从“公”益、“共”益及“第三种利益”说开来[J].兰州学刊,2015(3).
作者姓名:许尚豪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2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程序利益论》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YJ820123)。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益诉讼,是一种担当人诉讼,与通过普通诉讼进行的涉及公益的诉讼并非同一范畴。在涉及公益的三种利益形态中,唯有缺乏明确归属主体的第三种利益及特殊情况下的“共”益,才属于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因而,公益诉讼的适格当事人并非传统的实体利益人,而是维护公益的程序当事人。

关 键 词:公益诉讼  “公”益  “共”益  “第三种利益”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