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的当事人研究──从“公”益、“共”益及“第三种利益”说开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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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尚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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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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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程序利益论》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2YJ82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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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益诉讼,是一种担当人诉讼,与通过普通诉讼进行的涉及公益的诉讼并非同一范畴。在涉及公益的三种利益形态中,唯有缺乏明确归属主体的第三种利益及特殊情况下的“共”益,才属于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因而,公益诉讼的适格当事人并非传统的实体利益人,而是维护公益的程序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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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益诉讼 “公”益 “共”益 “第三种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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