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与犯罪的相关性解构与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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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东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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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流动站 北京 100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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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2年上海市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项目“恶性犯罪的低龄化研究——基于犯罪控制的多维考察”,2013年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刑法修正案(八)对监狱行刑的影响及应对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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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媒的犯罪示范与教唆虽确证存在,但无法解释受众反应的差异性,这表明传媒对犯罪的作用绝非止于提示榜样。人的心理图式的获得先于模仿,所以媒介呈现的示范意义在本质上取决于受众的人格特质,而不良媒介的长期涵化可能促成犯罪的个性状态。作为一种正常的文化现象,传媒与犯罪的关系定位不必纠结于直接或间接的性质界分。一些媒介仅对某些受众的某类犯罪产生关键影响,既不能否认传媒对犯罪的推波助澜的作用,也不能无限放大两者的关联效应。以社会学习的理论解构传媒与犯罪的相关性,有助于透视问题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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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媒介 犯罪 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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