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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过程中行政行为处理之我见——从诉讼法角度加以论证
引用本文:曹达全.民事诉讼过程中行政行为处理之我见——从诉讼法角度加以论证[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29(1):48-54.
作者姓名:曹达全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39;江苏省行政学院,法政教研部,江苏,南京,210004
基金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摘    要:依据诉讼法原理,民庭对涉案行政行为只享有程序性审查权,并不享有实体性审查权。应当类型化处理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划分案件类型的依据应当是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之间的诉讼系属关系而不应是实体法规则。尤其要分别处理行政行为作为先决问题的案件、需要考虑主管权限划分的案件以及仅需要协调判决效力的案件。要求得民事诉讼程序中行政行为的妥善处理,也应当通过完善相关诉讼程序制度来完成。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行政行为  先决问题  程序性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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