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声艺术的著作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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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文涛.相声艺术的著作权保护[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0(1):4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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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文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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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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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相声艺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并且有明确的创作过程和首次表演者.而这三者都可作为著作权的客体.由于历史原因,相声业者重视行业内的自我保护,却忽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相声是表演艺术,相声作品的著作权与表演权密不可分,应当按照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要求保护创作者、表演者、广播者等相关权利人与著作权相关的人身权利和经济权益,这也是相声艺术自身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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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相声 著作权 法律保护 |
文章编号: | 1008-7419(2004)01-0048-02 |
修稿时间: | 2003年11月20 |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Comic Dialog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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