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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声艺术的著作权保护
引用本文:刘文涛.相声艺术的著作权保护[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0(1):48-49.
作者姓名:刘文涛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52
摘    要:相声艺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并且有明确的创作过程和首次表演者.而这三者都可作为著作权的客体.由于历史原因,相声业者重视行业内的自我保护,却忽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相声是表演艺术,相声作品的著作权与表演权密不可分,应当按照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要求保护创作者、表演者、广播者等相关权利人与著作权相关的人身权利和经济权益,这也是相声艺术自身发展的要求.

关 键 词:相声  著作权  法律保护
文章编号:1008-7419(2004)01-0048-02
修稿时间:2003年11月20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Comic Dialogu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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