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路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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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焦富民,陆一.合同履行障碍制度的路径选择[J].江海学刊,20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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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焦富民 陆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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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扬州大学法学院 2.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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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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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的合同履行障碍"事实构成进路"不可能统摄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所有的履行障碍形态,将原来用于填补法律漏洞的积极侵害债权、缔约过失责任与交易基础的丧失这些判例制度法典化,仍不能克服其本身内在的缺陷与不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种较理想的能覆盖全部障碍渊源的进路即"法律效果进路"应运而生.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在选择合同履行障碍"法律效果进路"时,完全可以以"义务违反"和"不履行"的复合标准为连接根据,即在一级层面上采取"义务违反"和"不履行"的"法律效果进路",而在债务关系的二级层面上完全可以建构规制给付不能、迟延给付、加害给付与保护义务侵害的多重体系,以顺应现代债法发展的主导趋势和开放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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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履行障碍 事实构成进路 法律效果进路 义务违反 不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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