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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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利.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1(6):6-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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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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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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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对象,该罪的法益是公安司法机关对本犯的查办活动。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本犯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得到的财物及其收益,具有经济性、收益性、事后性和他得性。在发生法条竞合、想像竞合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成立或者可能成立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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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济 收益 犯罪 事后 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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