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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引用本文:孙利.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1(6):6-8,12.
作者姓名:孙利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    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行为对象,该罪的法益是公安司法机关对本犯的查办活动。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本犯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得到的财物及其收益,具有经济性、收益性、事后性和他得性。在发生法条竞合、想像竞合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成立或者可能成立其他犯罪。

关 键 词:经济  收益  犯罪  事后  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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