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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犯罪立法模式的批判性反思——兼论规范构成要件之修正
引用本文:龚振军.老鼠仓犯罪立法模式的批判性反思——兼论规范构成要件之修正[J].学术论坛,2009,32(8).
作者姓名:龚振军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40
摘    要:刑法修正案七将老鼠仓犯罪规制在内幕交易罪条款之下,凸显两个待证成的命题:一是老鼠仓犯罪的立法属性;二是老鼠仓犯罪的规范修正.文章基于对老鼠仓犯罪行为的法理与规范分析,试图提出两命题的正解:老鼠仓犯罪宜采用背信罪与特别背信罪的形式予以规定;老鼠仓犯罪的规范构成宜作如下修正: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滥用法律权限或违背受托义务,以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利或损害本人利益,利用其非法荻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或者授意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或者利用受委托管理的财产,从事类似非法交易,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关 键 词:老鼠仓犯罪  立法属性  规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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