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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失落的“精神”——从《刑法》第20条第3款的适用范围反思刑法的立法价值
作者姓名:汪雄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多重身份背景下义务的冲突及其解决”(16YJC82003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对于严重侵犯公民精神性人身权利的非法拘禁、强制侮辱等犯罪行为,能否依据《刑法》第20条第3款实施特殊防卫?刑法教义学持否定回答。但学术界和实务界却都有分歧,既然教义学已有明确的答案,那么,产生分歧的原因就不在第3款之内,而是因为刑法整体上把侵犯精神性人身权利的诸罪都定为轻罪。这凸显了刑法在立法价值上,不自觉地受到了近代西方重财产轻人格之价值观的影响,不重视对名誉、自由等精神性人身权利的保护。我国刑法在立法价值上需要积极响应社会价值的变迁,强化对精神性人身权利的保护,实现立法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良性互动。

关 键 词:特殊防卫  立法价值  精神性人身权利  物质性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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