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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处理目的改变之法律挑战与对策
引用本文:杨烁,王玉宝.数据处理目的改变之法律挑战与对策[J].重庆社会科学,2024(2):116-131.
作者姓名:杨烁  王玉宝
作者单位:1. 中山大学法学院;2. 兰州大学法学院
摘    要:目的限制原则要求信息处理者对数据进一步处理不得与初始目的不兼容,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发展对该原则发起了挑战。大数据分析使用不同的算法分析数据,人工智能通过对所持有的数据进行训练,要求重新使用数据创造新的价值。改变数据处理目的,须在信息主体的基本权利保护、风险控制与促进创新之间构建一个新的平衡。为了给数据的进一步处理提供一定的灵活性,通过场景一致性构建兼容使用理论;为科学研究、统计目的使用数据推定具有兼容性,从而释放大数据分析的价值,并提高法律的可预测性。更进一步,通过代码塑造数据处理目的改变再次利用数据的行为规范。数据的设计和默认保护理念认为代码架构可以通过数据处理场景,将目的限制原则内置到信息系统当中,通过组织和技术保障措施确保数据重新使用具有兼容性与合法性,并保障数据安全。

关 键 词:目的限制原则  兼容性  目的改变  数据设计和默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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