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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事责任与生态修复责任衔接问题探究
引用本文:李劲,张遂志.环境刑事责任与生态修复责任衔接问题探究[J].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6):30-34.
作者姓名:李劲  张遂志
作者单位:1. 渤海大学法学院;2.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基金项目: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辽宁省危害生态环境犯罪防治问题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L19BFX009);
摘    要:基于环境犯罪侵害客体的特殊性,环境刑事责任与生态修复责任的有效衔接具有现实必要性。生态修复责任无论是作为刑罚方式、非刑罚处罚措施,还是酌定量刑情节等,其最主要的困境在于缺乏刑法的明确规定,无法得到环境刑法的支撑。从目前我国法律制度来看,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解决这个问题应当是较为稳妥的方式。它既可以使现行刑法的框架得以稳定,又能够避免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架空,失去其应有的价值。环境刑事责任与生态修复责任衔接的进路,应该注重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修复责任方式的明确及选择适用,切实发挥惩罚环境犯罪、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作用。

关 键 词:环境刑事责任  生态修复责任  衔接  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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