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晚近以来,单位组织体的内部结构与风险分配需求同传统的单位犯罪刑事责任体系之间的对立关系日益凸显。对网络金融单位犯罪的逻辑路径与实践样态进行检视后发现,由于承袭我国传统的犯罪主体决定论的思维,现有网络金融单位犯罪的刑事归责路径与处罚模式,不仅无法实现单位犯罪处罚的罪刑适当与罪刑均衡,而且严重滞后于现代企业发展理念,同现代企业的未来发展方向相抵牾。从单位犯罪理论的历史沿革来看,重视单位本身的固有责任,确立一种兼顾个人责任模式与组织责任模式的复合责任模式,不仅有利于从规范论与存在论两方面重塑单位犯罪归责理论与刑罚体系,而且顺应了现代企业刑事风险预防性转向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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