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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司法中预防原则的实现路径
引用本文:于文轩,宋丽容.论环境司法中预防原则的实现路径[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1):168-175.
作者姓名:于文轩  宋丽容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ZD174);
摘    要:在环境司法中适用预防原则以排除具有生态环境损害危险的行为,并预防生态环境风险,是生态环境保护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的体现,也有利于突破传统的事后救济的司法模式,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在环境司法中适用预防原则,应处理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确保以司法权的谦抑性为前提。目前,环境司法中预防原则的适用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主要形式,但"重大风险"适用范围不合理,应注重检察公益诉讼中风险预防的适用。危险排除责任和禁止令措施也是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中适用的重要表现。明确危险排除责任的意涵与形式,以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为依据,识别和管控风险,并合理分配证明责任,是促进预防性责任在环境司法中适用的重要路径。在禁止令的适用中,应分别完善行为保全性质的禁止令和非诉强制执行性质的禁止令,扩展预防性司法措施的适用。

关 键 词:环境司法  预防原则  危险排除责任  禁止令  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环境保护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风险防范  《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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