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明代法律形式的变革——以《大明令》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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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凡.略论明代法律形式的变革——以《大明令》为中心[J].宁夏社会科学,2009(5):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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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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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工程大学,法律系,河北,邯郸,056038;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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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大明令》与《大明律》是明代的重要的立法,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明代初期的律令体系。随着明代社会发展,以《大明令》为代表的“令”的地位不断下降,就其效力而言,在法律适用中也有特殊要求。明中叶以来,“例”与“会典”的出现与编纂对传统的律令体系形成了较大冲击,传统法律形式中的律令体系逐渐让位于“律例——会典”体系;其从“政令”到“法例”的变革,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传统法制由“行政化”向“司法化”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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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大明令 会典编纂 律例体系 变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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