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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与利益的角度驳"调整论"之"调整"
引用本文:梅宏.从法与利益的角度驳"调整论"之"调整"[J].东南学术,2004(5):134-135.
作者姓名:梅宏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 环境法研究生
摘    要:美国学者弗里德曼指出:"企图通过法律进行社会变革是现代世界的一个基本特点."①因为法律的功能不仅及于整个社会,而且还由社会及于自然.对此,庞德亦认为,法律不仅是"社会工程"的工具,而且也是"自然秩序"的基础,是维护社会文明、对社会实行有效控制一种高度的专门形式.法律通过调和社会各种利益的冲突,进而保证社会利益得以实现.②法律通过设定权利与义务的行为模式来规制人们的行为,这其实是对人们追逐利益行为的控制或支持.我们说"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即指:法律是利益调节手段,其对社会关系中的各种利益分配予以协调和安排.所谓利益,可以理解为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产生并展现出来的,通过实践活动而满足主体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客观因素.利益的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安排,按照规则的生活和交往,可以节约社会成缮本,有利于达到利益的最大化.法中所蕴涵的社会公共权力能够及时清理利益的形成和发展中的障碍,使立法者所期待的利益得到实现.在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利益与法之间有着重要的联系.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利益关系类型的根本转型决定了法的历史类型更替.③


Refute the "Regulation" of "Regulation Theory" from the Legal and Interest Perspective
MEI Hong.Refute the "Regulation" of "Regulation Theory" from the Legal and Interest Perspective[J].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2004(5):134-135.
Authors:MEI Ho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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