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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影响
引用本文:胡静.《物权法》对《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影响[J].贵州社会科学,2008,221(5):36-40.
作者姓名:胡静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    要:《物权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它将在调整对象、物权的保护、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相邻关系和准物权等方面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产生重要影响,具体包括:《环境保护法》有必要对排污权的种类和内容加以法定化;修改污染侵权条款,明确规定因物权受到侵害的污染受害者享有物权请求权;将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的资格赋予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排放有害物质超过一定忍受限度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规定自然资源物权人的合法权利和环境、资源保护义务;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方法。

关 键 词:《物权法》  《环境保护法》  准物权  物权请求权
文章编号:1002-6924(2008)05-036-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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