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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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胡静.《物权法》对《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影响[J].贵州社会科学,2008,221(5):3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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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胡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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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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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它将在调整对象、物权的保护、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相邻关系和准物权等方面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产生重要影响,具体包括:《环境保护法》有必要对排污权的种类和内容加以法定化;修改污染侵权条款,明确规定因物权受到侵害的污染受害者享有物权请求权;将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代表的资格赋予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排放有害物质超过一定忍受限度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规定自然资源物权人的合法权利和环境、资源保护义务;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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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法》 《环境保护法》 准物权 物权请求权 |
文章编号: | 1002-6924(2008)05-036-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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