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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基础的研究
引用本文:叶楠,王楠.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基础的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26(11):43-46.
作者姓名:叶楠  王楠
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四川成都610041 (叶楠),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四川成都610041(王楠)
摘    要: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涉及到民法上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的衡量与价值问题。但是善意取得制度能否运用于不动产交易,各国民法规定不一。本文从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及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效力来论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性,并针对我国民法上有关的“善意取得制度”进行研究。由于我国现有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过于零散,没有明确的善意取得制度,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建立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一个非常紧迫的实际问题。但是从我国有关善意取得方面的规定中看,它只是采用了大多数国家早已认可并使用的一些制度,即只承认动产的善意取得及取得时效,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当前审判实践的需要。事实上,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不仅维护着交易安全,而且可以督促权利人对所拥有的不动产加强监管和控制,并对试图规避法律的人构成一定压力。善意取得从目前各国立法的发展趋势来看,在适用范围上有逐渐放宽之势,它是对传统善意取得的一个挑战,目前我国制定善意取得制度,应注意这一发展动向,尤其是对善意取得的客体不应局限在动产,还要包括不动产以及他物权中的一些权利。

关 键 词:善意取得  不动产登记  静态交易  动态交易
文章编号:1004-3926(2005)11-0043-04
修稿时间:200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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