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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中零负团费的法律规制
引用本文:李莉,张婷.旅游中零负团费的法律规制[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6(2):113-118.
作者姓名:李莉  张婷
作者单位:北京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 北京 100083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创新研究”(编号为FRF-BR-18-005B)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文章运用案例分析、规范分析、政策价值的研究方法,研究了旅游中零负团费表现的隐性化、更不易于法律适用这一现象的法律制度成因。法学零负团费本质是旅游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价格等于或低于旅游服务成本,旅行社在旅游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各种隐性形式收取回扣来弥补损失的非正常盈利模式。零负团费损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益和对旅游产品的选择权,破坏了旅游市场秩序。现行法律制度下,对零负团费的规制有其制度困境,主要在于《旅游法》中认定标准不明确,表现在《旅游法》的第35条明确禁止了零负团费情形,但是实效却不太理想,主要是因为对“不合理低价”、诱骗、强迫、“具体购物场所”范围等认定不清。对于规制旅游中零负团费,建议可以从完善立法、加强监管、自律和他律方面入手,建立起综合协调机制。 

关 键 词:旅游    零负团费    困境    规制
收稿时间: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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