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工作应当坚持“调解为主”——与吕宏同志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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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德华.民事审判工作应当坚持“调解为主”——与吕宏同志商榷[J].浙江学刊,19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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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德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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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81年第三期《浙江学刊》上发表了吕宏同志《对“调解为主”的质疑》一文,读了以后,深感文章中的许多观点,涉及到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的一系列原则问题,关系到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今后如何发展。有的问题还涉及历史事实的认定和分析。因此,提出来同吕宏同志商榷,也与其他法学理论工作者、司法实践工作者共同探讨和研究。一、关于“调解为主”的提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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