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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产品质量法》的创新与缺憾
作者姓名:鄢涛
作者单位:景德镇陶瓷学院工商系,江西,景德镇,333001
摘    要: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充分体现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它与原《产品质量法》相比,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承担产品责任主体的范围以及民事赔偿优先等方面均有所创新,并实现了重大突破,但在产品含义、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和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惩罚性损害赔偿等诸方面仍然存在缺憾。

关 键 词:产品  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法  精神损害赔偿  惩罚性损害赔偿
文章编号:1004-518X(2001)04-0142-03
修稿时间:200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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