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立我国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制度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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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凤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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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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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环境资源中的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或原则还不明确、具体,也缺乏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生态系统开发的申报许可登记制度、生态破坏的恢复与生态系统重建制度、征收生态补偿制度、生态保险制度、生态保护基金制度等具体的生态系统管理制度。因此,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具体应做到:第一,在整个法律体系层面上,借鉴有关先进国家相关法律体系的配套完善的经验,对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部门法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配套拓展;第二,在建构专项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体系层面上,坚持现有法律体系,通过制定新法和修订现有法律相结合的途径,建立起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保障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律体系;第三,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的具体制度层面上,应注意填补环境保护法规空白,完善法规体系,使我国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法律制度健康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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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态系统 管理 立法 |
文章编号: | 1002-6320(2007)05-0095-02 |
收稿时间: | 2007-04-10 |
修稿时间: | 2007-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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