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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企业职工负伤——赔
引用本文:孙恒树,邓俊翔.未参保企业职工负伤——赔[J].劳动理论与实践,2006(11):32-32.
作者姓名:孙恒树  邓俊翔
作者单位:《四川劳动保障》通讯员
摘    要:资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近受理了一起由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而引发的工伤待遇争议。仲裁委在坚持保护劳动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基础上,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对工伤职工进行赔付。在领到调解书后,当事双方均感满意。

关 键 词:企业职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者合法权益  参保  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  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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