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过失理论对交通肇事罪主体范围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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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天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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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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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监督过失理论在交通肇事罪中的司法适用,在《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七条中有所体现。但由于规定简略而引发争议,并且多集中于主体范围部分。对此,应将监督过失相关理论运用于交通肇事罪案件的处理之中,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将主体范围严格限定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和承包人内,从而将事实上具有监督关系的行为人排除在外,并按照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确定驾驶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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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督过失 交通肇事 主体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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