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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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保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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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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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先后经历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以及对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矫正三个阶段,其对于促进程序公正和程序安定、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等都有重大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举证时限制度在适用的过程中.也被发现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有待于深入研究和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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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举证时限 证据随时提出主义 证据适时提出主义 新民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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