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引用本文:黄保轩.论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34-36.
作者姓名:黄保轩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00
摘    要: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先后经历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以及对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矫正三个阶段,其对于促进程序公正和程序安定、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等都有重大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举证时限制度在适用的过程中.也被发现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有待于深入研究和进一步完善。

关 键 词:举证时限  证据随时提出主义  证据适时提出主义  新民诉法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