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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收集的证据的效力问题
引用本文:李宝山,李红军.关于非法收集的证据的效力问题[J].大庆社会科学,2005(4):45-45.
作者姓名:李宝山  李红军
作者单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目前,在学术界及司法实践中,证据学已成为一门显学,但在立法上,有关证据方面的规定却相当匮乏。至今,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证据法,亦没有与刑事、民事、行政三大部门法相应的证据法。有关证据的规定散见于三大诉讼法当中,而且条文少之又少。关于采取非法手段所获取的证据效力如何,法律规定语焉不详。只是“两高”关于刑诉法适用规则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采取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对于采取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物证和书证及由非法证据而派生的其他证据的效力如何没有规定。非法证据,简言之就是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特征表现在获取证据的方式或程序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采取刑讯逼供的方法所获取的口供,采取非法扣押的方法所获取的书证,以及由非法证据而派生的其他证据。这些证据应适用怎样的证据规则,对于引导我们的司法人员正确地获取证据及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非法手段  证据  效力问题  诉讼法  中国

On the Efficacy of Evidence Collected by Illegal Ways
LI Baoshan,Li Hongjun.On the Efficacy of Evidence Collected by Illegal Ways[J].Daqing Social Science,2005(4):45-45.
Authors:LI Baoshan  Li Hongju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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